鼓勵設置集中充電場所,充電設施應有充滿自停功能
發布時間:2022-04-08 點擊數:1347
《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》,下稱《規定》,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。
《規定》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
第三十七條 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(包括高層住宅建筑和高層公共建筑)公共門廳、疏散走道、樓梯間、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。
鼓勵在高層住宅小區內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和充電的場所。
電動自行車存放、充電場所應當獨立設置,并與高層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離;確需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,應當與該建筑的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。
電動自行車存放、充電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,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功能。
《規定》第六章 附則
第五十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:
(一)高層住宅建筑,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。
(二)高層公共建筑,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單層公共建筑,包括宿舍建筑、公寓建筑、辦公建筑、科研建筑、文化建筑、商業建筑、體育建筑、醫療建筑、交通建筑、旅游建筑、通信建筑等。